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问题 | 别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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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必须合法成立和生效。作为别除权的根据和基础的债权的担保债权。必须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必须符合《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指向破产人及其财产,且只限于担保财产本身;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债权和担保权的成立不得违反《破产法》禁止性规定。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属于可撤销行为。债权人对这种担保财产不能行使别除权。3.享有别除权的人一般应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担保债权人而优先受偿。但是如果债权人已将自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附属于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原则上也随之转移,继受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别除权行使的程序 1、申报。《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可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视为放弃债权,承担弃权的法律后果。2、债权人合议审查确认。3、向清算组提出别除请求。在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企业一经宣告破产还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丧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是其法定管理机构,债权人向破产企业提出别除请求,不能产生别除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不向清算组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清算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无效,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别除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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