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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越国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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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1986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偷越国境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偷越国(边)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而军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现役军人。

2、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军人叛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都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军人叛逃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我国的军事利益,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人永不叛国的职责。

偷越国境罪的处罚

犯本条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六)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热潮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偷越国境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a,女;2009年3月17日因持用他人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边防检查站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09年8月27日被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1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a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娉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a及其辩护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林a由浙江来沪并入住本市x区x路x号A酒店x店x房间。次日,被告人林a持用G28407891号中国普通护照和P02766680号葡萄牙签证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欲前往葡萄牙时被阻止。经葡萄牙驻上海总领事馆证实,被告人林盈群所持P02766680号葡萄牙签证系被盗签证,非领事馆正式发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a、木a、林b、木b的证言,上海A酒店有限公司销售部证明,葡萄牙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照会,北京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a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林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林自愿认罪等为由,请求对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a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偷越国境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 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偷渡。原因就是简单易行,风险小。任何人只要愿意,都能实现。作为旅游公司对申请出国旅游的公民,只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就可批准并办理出国旅游签证,组团出国旅游。再加上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旅游公司规定的保证金制度,为争取更多客源和利润有些旅游公司甚至对此心照不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方法,即使不懂向旅游公司打个电话便知。这种偷渡方式根本不需由他人刻意组织,只要签证办好,偷渡的目的基本就能实现。这同其他那些需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还要偷偷摸摸、历经艰险、劳民伤财等类似的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是有本质区别的。65名偷渡者之所以有23名没有偷渡成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偷渡者的无组织,无纪律。被告人刘×也正是利用旅游公司的行业特点,实现偷渡的目的。作为被告人刘× 本人来讲,为偷渡者骗取出境签证,就已经达到非法获利的全部目的,而无需也没有必要去组织偷渡者偷越国境。

作为本案偷渡者在选择偷渡方式时,也是自愿选择以出国旅游的方式实施偷渡。而搭载在合法的旅游公司上,假借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是根本无需他人组织的。一般来讲偷渡者之所以需要由别人或一个组织把他们组织起来实施偷渡,主要是因为入境国和出境国的严格限制,需要出入境者具备各种的条件:入境国有人接应、安置,减少偷渡者因盲目被遣送回国,以至使偷渡者凭自己的个人能力难以达到偷渡目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严密的组织进行精心策划,从制造假护照、假签证,组织培训,组织运送,到入境前后的接应和安置等环节才有可能实现偷渡的目的。而在本案中,偷渡者以旅游的名义出国,进而达到偷渡的目的,是不需要任何人帮助或组织的,偷渡者完全可以凭自身的能力独立完成。如果说有人组织他们到韩国旅游、打工,实际上是所谓组织者对偷渡者的欺骗。事实上并没有人安排偷渡者打工。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承担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角色,也没有组织偷越国境的主观故意。刘×只能办签证后,放任偷渡者实施偷渡。这些所谓的偷渡组织者在本案中所能做的就是骗取出入境签证,即便向偷渡者承诺能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实施偷渡也不过是向偷渡者索要钱财的谎言。被告人刘×之所以采用团签的方式,并且能够达到目的,偷渡者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偷渡,而不是采取个别行动,是基于双方各自利益的考虑。刘×采用团签的方式,可以多赚钱。因为她只要交一部分押金和一份单位担保函,就能符合团签的条件,这样剩下的押金就变成了利润。而偷渡者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家庭境况又不好。旅游公司对这样的人出境旅游一般要收取较高的押金,比如人民币5、6万,甚至更高,目的是为增大偷渡者的风险利益。所以偷渡者必然愿意选择花钱少,能承担的起的方式办理签证,实现偷渡目的。这样刘×通过做团签达到赚钱的目的,偷渡者花相对少的钱,获得用以偷渡的签证。偷渡者知不知道团签并不重要,但偷渡者在自己所能获得有关信息的范围内知道采取这样方式(加入这个团)办签证更便宜。至于被告人刘×使用假公司、假印章、假人名等,只不过是骗取签证的手段。根据上述事实和本案的特点,在本案中被告人刘×行为仅触犯了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请法庭定罪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刘×有立功表现和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查证案发后,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关××和王××,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同时、被告人刘×到案后主动揭发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到证实。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刘×的上述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和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另外被告人刘×到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上述事实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有些事实需要法庭进一步查证。

(一)关于本案的赃款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等获赃款一百余万元。从对被告人刘×的询问笔录上看刘先×后共交给××旅行社业务人员田×人民币84万元,而××旅行社在本案中应收人民币34万余元(团费19万余元,押金15万余元),余下的50万余元是否被田×收取,需要法庭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因为这不仅涉及被告人刘× 在本案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进而影响对其定罪量刑问题,也关系到是否存在其他人涉嫌犯罪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28万余元给了本案另一个被告人王××。认定被告人刘×个人非法获利还应减去这28万余元。

(二)进一步查证本案的其它事实,从预谋策划到制作假公司执照、假印章、假手续的孔×都应是本案的首犯,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偷越国境罪相关词条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关于出入边境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获得出入边境的证照擅自出入边境的行为。

  •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 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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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