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决定怎样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决定怎样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应根据刑事赔偿决定书执行。 赔偿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按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执行。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督促原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支付赔偿金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 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督促原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支付赔偿金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怎样办理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决定怎样执行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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