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旧城区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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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旧城区改建的指导思想旧城区改建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改变旧城区面貌,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市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改造建设,全方位加强管理,将旧城区改造建设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质量优良的现代化街区。 二、旧城区改建的基本原则旧城区改建的基木原则是: 1、高起点规划设计的原则。规划设计坚持高起点,一步到位,保证旧城改造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保证功能和景观的先进性,确保30年不落后。 2、促进商业、服务业繁荣,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调整用地功能,完善商业、服务业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城市经济。 3、保留与改造扩建、拆迁与开发新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方案,逐个地段、建筑抓落实,对保留的建筑物实施改造、扩建;对可开发建设的地段,拆除旧建筑后实行综合开发建设。 4、地上地下、立体空间全方位改造的原则。改造地段同时实施地下管线敷设,地上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改造开发建设、空间艺术和环境艺术工程建设整体配套,相得益彰,不留死角。 5、政府推进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旧城改造积极引入城市经营理念,坚持谁投资、谁收益,政府、社会多渠道筹措融通资金,共同为旧城改造做贡献。 6、保护文化遗产、突出特色的原则。改造因地段建筑物制宜,突出历史文化底蕴和沿海城市的特色,打造城市品牌。 三、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情形1、由政府组织实施。旧城区改建既可能是旧城区内部分或者个别房屋的改建,也可能是整个旧城区的改建,如果是旧城区内部分或者个别房屋的改建,私人也可依法进行,此时无进行房屋征收的必要性。只有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才涉及需要征收他人房屋的问题。 2、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的旧城区改建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法律也对旧城区改建作了一些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3、应当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首先,关于危房集中的地段。《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曾规定,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此,不少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并非都属于公共利益。危旧房不是一个概念,而是包括危房和旧房两种情况。危房是指本身存在危险的房屋,要对其进行改造以防止房屋居住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但是旧房是否需要改造,却存在很大争议。多数意见认为,旧房改造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理由主要有两点:(1)何为“旧房”没有明确标准,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顺利征收房屋,将刚建成不久的房子也界定为“旧房”,不仅对房屋权利人造成了很大损害,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2)即使根据已确立的使用年限标准将房屋认定为旧房,对其拆迁也未必属于公共利益。旧房未必就属于危房,有些房屋虽然使用较长时间但由于质量良好,不能归入危房行列。如果旧房没有危害或者威胁房屋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就不能认为对其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旧城共改建的后果1、改造旧城规划结构,在其行政界限范围内,实行更加合理的用地分区和城市用地的规划分区; 2、改善城市环境,通过采取综合的相互联系的措施来净化大气和水体,减轻噪声污染,绿化并整顿开阔空间的利用状况等; 3、更新、调整城市工业布局; 4、更新或完善城市道路系统; 5、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并组织大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把旧街坊改造成完整的居住区。 五、旧城区改建存在的问题旧居住区改建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系统,它涉及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文化效益等多方面的平衡与完善,关系到政府部门、房产开发商和普通居民的利益分配。由于旧居住区改造的系统性和复杂性,我国的城市旧居住区改造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矛盾: 1、对经济效益的过度注重和对社会效益的忽视; 2、传统改造手段的成本居高不下; 3、轻视文化效益——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特色的丧失; 4、改造手段的单一和体制的不完善; 5、公众参与仍然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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