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的有没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没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申报期间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 清算中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如果交易相对人与清算中的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已经解散清算,仍与其进行与清算无关的交易活动,双方因此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引发的法律后果有没有三种:一是双方因该交易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三是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按照过错原则分担。 除非交易相对人为善意,否则对于上述情形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交易相对人和清算中的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清算中的公司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司法实务中亦是坚持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分担的观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没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没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越权签订的合同有没有哪些效力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具有没有怎样的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有没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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