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以进行取保的情形都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不可以进行取保的情形都有哪些 不可以进行取保的情形: 1、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2、犯罪行为人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主犯。 3、采取取保可可以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未到,不需要采取取保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盗窃罪的取保都要哪些条件 取保,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盗窃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取保。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取保: (1)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不批准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例如申请人不交纳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担保人,或者不符合取保条件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撤销或变更取保的情形有什么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决定不当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5.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可以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可以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可以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可以,取保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不可以进行取保的情形都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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