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与有期徒刑有哪些不同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拘役与有期徒刑有哪些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分子; 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它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弄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怎么执行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的,执行有期徒刑。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对其执行刑罚是采用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来执行,也就是用有期徒刑来吸收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重和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拘役与有期徒刑有哪些不同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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