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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级伤残鉴定的划分是怎样的
分类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解答

一、四级伤残鉴定的划分是怎样的

四级伤残鉴定的划分: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医疗事故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轻度);脑叶部分切除术后;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颅骨缺损25.0cm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容貌毁损(轻度);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9九级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轻度);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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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7: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