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一定要本人办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一定要本人办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可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做出决策并予以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必须由当事人自行进行,仅是强调了此项执行工作应由公安机关履行。因此在理论层面而言,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他们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等人都有资格代表其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宜。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则可能会受到具体案件情况及当地司法机关相关规定的影响。若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在此之前务必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以备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可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做出决策并予以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文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必须由当事人自行进行,仅是强调了此项执行工作应由公安机关履行。因此在理论层面而言,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是他们的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等人都有资格代表其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事宜。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则可能会受到具体案件情况及当地司法机关相关规定的影响。若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在此之前务必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以备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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