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免于处罚的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后免于处罚的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若从侦查阶段发现已不适宜对某个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予撤销相关案件。换言之,在侦查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如果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其犯罪行为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受到刑法惩处者,可依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为已被拘捕者,侦查机关亦需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书面证明。此外,侦查机关也须向原批准逮捕此案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以便使人民检察院能够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并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综合以上所述,刑事拘留后得以免于处罚的条件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不适宜对某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该犯罪嫌疑人已被正式逮捕等两个方面。在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侦查机关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向原批准逮捕此案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若从侦查阶段发现已不适宜对某个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予撤销相关案件。换言之,在侦查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如果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其犯罪行为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受到刑法惩处者,可依法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为已被拘捕者,侦查机关亦需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书面证明。此外,侦查机关也须向原批准逮捕此案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以便使人民检察院能够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并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综合以上所述,刑事拘留后得以免于处罚的条件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不适宜对某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该犯罪嫌疑人已被正式逮捕等两个方面。在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侦查机关有义务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向原批准逮捕此案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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