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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先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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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先防卫概述

事先防卫,又称“事前惩罚”“事前防卫”。是属于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是指对在犯意形成阶段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不法侵害,预先实施“防卫”的情形。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虽然有侵害的先兆,但是否会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发生尚难以确定,若允许进行防卫,可能会损害某些并不想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某甲得知自己的仇人在酒席上说过“一定要杀死某甲”的话后,当晚就潜入仇人房内,乘他醉酒睡熟之机,用刀把他砍至重伤。对此,应按故意犯罪论处。并且,由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并非直接面临的实在威胁,是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例如,寻求司法救济,准备防卫工具,等等。因之,事前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具有惩罚性的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不能“先下手为强”。

二、假想防卫与事先防卫的区别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如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乙朝他家走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来打架滋事,但是乙还在路上,尚未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可能是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不过是路过而已,那么,甲属于假想防卫。

事先防卫相关词条

  • 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防卫过当损害责任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挑拨防卫

    挑拨防卫就是指故意以言语行动激怒对方,挑逗对方对自己实施攻击,再借口正当防卫而对其予以侵害的行为。

  •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概念包括二层含义,其一,防卫过当必须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不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是进行假想防卫、防卫挑拔、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就构不成防卫过当。第二层含义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特殊防卫

    修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恪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 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

  • 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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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