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赔偿 |
解答 |
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的条件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关于单独申请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申请人需根据相关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正式的申请书; 其次,赔偿义务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对申请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审议,作出是否赔偿的最终决定;若是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他们需要着手制定赔偿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将该决定书送达到赔偿请求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请求赔偿的主体在独自提出行政赔偿之诉时,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首先,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请求权;其次,被告的身份必须明确无误;再次,赔偿请求必须具体且有实际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第四,如果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那么此行为已经被法律确认属于违法行为;最后,作出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机关已经对相关事宜予以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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