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法庭
冲击法庭,是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破坏法庭的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
问题 | 巡回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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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法庭与现有法庭制度的区别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美国的巡回法院一般设定3名巡回法官,但是特殊的领域案件(如能源纠纷案)甚至需要12名巡回法官联席审判; 2、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3、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4、在辖区内均设有审判场所;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方便群众诉讼;同属法院的审判机构,以法院的名义审判案件。 此外,巡回法庭制度是现实可行的,可以在不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实施。 1、继续保留原有法庭设施,作为巡回审判场所。 2、在巡回地点设置立案、统计、登记等辅助工作人员,负责与法院和当事人的通讯联络。地方政府、符合条件的组织也可以协助从事类似工作。 3、在法院设置案件、人员调度机构,负责制订、落实巡回审判计划、方案。 4、巡回审判法官人员不固定,需要时临时编组,行政负责人员由资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审判方面的特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巡回法官协商、投票解决。司法行政事务由院行政解决。 巡回法庭案件受理范围1.确定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原则确定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依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依法原则。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理或办理的案件必须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所谓受案范围,也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进行的职能分工。 二是价值平衡原则。哪些案件适宜放到巡回法庭审理,哪些适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与巡回法庭的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和办案保障等存在密切关系。对于由巡回法庭审理更有利于减轻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的,可以放到巡回法庭审理,免去当事人奔波劳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或者不宜由巡回法庭审理的,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 三是稳妥有序原则。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又要稳妥有序,必须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案件数量和类型、审判资源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等情况,合理确定本部与巡回法庭的分工,并逐步在改革过程中完善。 2.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巡回法庭设立的意义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使工作重心下移。巡回法庭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高于省级高院,对于省级高院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申诉案件等进行审理。巡回法庭成立后,会影响到最高法和各省法院的体制,最高法“总部”会缩小,巡回法庭会增大。各省高院的权限也会受影响。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这为破除地方势力干预司法树立起了一座“防火墙”,确保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1.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权威,目前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问题在司法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一些跨区的案件,经常发生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审判的情况。还有部门和个人对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作指示、批示,干预法院独立公正审判,而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可有效克服这一问题。 2.巡回法庭可将最高法从众多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后有上诉案件等,就不需要再到最高法,也给片区民众提供了便利。 3.设立巡回法庭的各片区省份,其大体情况基本是相似的,比较容易求得司法的共同认识,这样,设立巡回法庭更能适应各地的情况,使得判决更加公正。 巡回法庭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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