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标准可以加以确定的物。
问题 | 特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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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 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一、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二、区分的法律意义:A、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租赁、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在租赁合同和 借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须归还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费借贷或货币借贷合同期限届满时,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即可, 因为所借之物或钱已被处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还原物或原币,况且原物、原币与返还的物、货币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种类物。 B、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C、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三、种类物和特定物转化种类物的买卖最终到交付的时候,也要变成特定物的买卖。比如彩色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虽然合同中只是约定了彩电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等,属于种类物,但最终交货还是要变成特定物。我们到商场里去买彩色电视机,就购买“海尔”的彩电达成协议,当然约定了规格、型号、数码的或者背投的海尔彩电。双方当事人具体指明了这一台,这就叫“特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就由原来的“种类物”转变 成“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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