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二次手术没有提前申请怎么办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一、工伤二次手术没有提前申请怎么办 若企业对于工伤问题一直予以回避不予妥善处理,雇员有权自行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照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员工及直系亲属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均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在获得工伤认定书之后,若企业仍旧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雇员便可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申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二次手术没有备案怎么办 若员工发生二次工伤且住院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则其有权向所在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请求,要求其在三十日内前往参保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完成相应的备案工作。就医方面,必须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如遇病情紧急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以优先考虑就近的医疗机构实施急救处理。如此操作不仅能够确保工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同时还能保持治疗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有企业持续规避并未能妥当处理员工的工伤事宜,那么,职工享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鉴定请求的权利。依据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受伤员工本身还是其直系亲属,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工伤鉴定的申请。一旦获得了工伤鉴定证书,即便企业仍然拒绝对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该名雇员也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仲裁机构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措施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提供有效保护的关键手段,可以确保他们在遭受工伤之后能够得到应得的补偿以及公正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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