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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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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主要内容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二、行政拘留的特征

1、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具有法定性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在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时,明确列举了行政拘留这一罚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时,也明确列举了行政拘留。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过程中,为防止理解上的歧义,在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表述之前加上了“行政”二字,从而与《行政处罚法》的表述一致起来。可以说,行政拘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的行政处罚。

2、决定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仅限于公安机关。

3、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人,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115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由中①,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就有107个案由,换句话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只有8种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两相比较,后者占绝对的主体地位。因此,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4、行政拘留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特征,属于人身罚

行政拘留区别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明确列举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它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处罚手段。根据法学的基本要义,人身权要大于财产权,所以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方法。所以,行政拘留一般应当适用于违法行为比较特殊、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行政拘留与刑罚中的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相比,又具有明显的短期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时,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所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在20日以内,与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自由刑相比,行政拘留的期限较短。也可以看出,行政拘留对象的行为与刑罚所惩治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

三、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19条,对行政拘留适用范围的规定集中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在对该部分条文进行分析后,根据对行政拘留不同适用,可以分为有以下六种类型:

1、只适用行政拘留的

属于这种类型的有9个条款,分别是:第28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第29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第30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第31条规定的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第33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第34条第1款规定的盗损航空实施等行为,第39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第44条规定的狠裹以及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第55条规定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第74条规定的为吸毒、赌博、卖淫、缥娟人员通风报信行为。

2、无论情节轻重均需处行政拘留,同时必须或者可以并出罚款;有轻重情节时,拘留期限、罚款数额有所区别

属于这种类型的有17个条款,分别是:第23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第27条规定的利用邪教、会道门等危害社会行为,第3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第35条规定的盗损铁路设施等行为,第40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等行为,第41条第1款规定的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第42条规定的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第43条规定的第2款规定的结伙殴打他人等行为,第47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行为,第49条规定的盗窃、诈骗、哄抢等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第52条规定的变造、伪造文件、印章等行为,第60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第61条规定的协助组织、运
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第62条规定的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的,第65条规定的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等行为,第69条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等行为,第73条规定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3、情节严重时处拘留,必须或者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时,可以选择期限较短的拘留或者数额较小的罚款

属于这种类型的有13个条款,分别是:第25条规定的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第37条规定的违规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第38条规定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第43条第1款规定的殴打他人行为,第46条规定的强买强卖等行为,第51条规定的招摇撞骗行为,第54条规定的非法社会团体活动等行为,第66条规定的卖淫缥娟行为,第67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第70条规定的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第71条规定的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行为,第7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等行为。
4、情节严重时才处拘留,必须或者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较轻时,处警告或罚款,或者选处警告或罚款

属于这种类型的有10个条款,分别是: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第24条规定的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第32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行为,第50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第53条规定的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等行为,第56条第2款规定的旅馆业工作人员不报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的,第59条规定的典当业工作人员违规承接典当物等行为,第63条规定的刻划、涂污文物等行为,第64条规定的偷开他人机动车等行为。/

5、可以选择拘留或者罚款的

属于这种类型的有4个条款,分别是: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违规使用器具、工具的行为,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强行讨要等行为,第45条规定的虐待、遗弃行为,第48条规定的冒领、隐匿邮件等行为。/

6、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属于这种类型的有4个条款,分别是:第36条规定的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等行为,第56条第1款规定的旅馆业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等行为,第75条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

四、行政拘留问题研究

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行政拘留并没有什么特殊性,该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并列,在适用程序等方面亦没有明显的区别。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人身自由权的特殊性。“在世界范围来看,由于人身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发动,必须经法院审查,这是各国公认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没有人身自由罚。”

立法者可能考虑到我国在社会转型期违法现象比较多,因此设置了这样的处罚种类,但是立法者明显忽视了这种处罚的特殊性,进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设置,没有在程序上做到更为谨慎,更为严密。

 

缺乏听证

既然行政拘留涉及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权的处分,那么在适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应该尤其谨慎,并且给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如可以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听证体现了是国家对公民意见的尊重,是一种符合宪政思想的制度设计。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对听证程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至第7款规定:听证公开进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可见《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之外,而将一些轻微的处罚种类却规定了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存在着本末倒置的现象。《行政处罚法》之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将这一缺陷弥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如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听证程序,仍然属于“决定与被决定的‘双方组合’”,难以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缺乏制衡

分权与制衡,是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政文明的精髓。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宪政体制中,虽然也强调分权与制约,但是有的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力过大,其他国家机关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在公检法组成的政法系统中,显然公安机关的权限是最大的,法院、检察院对其形成的制约相当有限。这一点在行政拘留中也有所反映。

中国立法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公安机关,由其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当然,检察院和法院并不是完全没有参与其中,而是间接地参与其中。相对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后可以向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均属于事后监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监督的方式。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检察院并不能参与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机关独自完成。

这一制度设计带来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决定权方面的权限过大,无法得到有效的制约,自由度过大。当然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立法者认为公安机关能够恰当、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依靠公安系统的内部监督就能秉公执法。

救济不善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行政拘留与警告、罚款等处罚形式并列,没有规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间应该如何救济权利。因为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拘留决定不一定正确,可能存在重大的错误,即使没有错误,相对人也有权要求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行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救济途径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结束以后,即恢复人身自由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拘留比较概念

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司法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行政拘留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采取的,具有处罚性质。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3、法律依据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民事诉讼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

4、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拘留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5、适用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决定,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有关场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机关

6、羁押期间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司法拘留15日以下;行政拘留15日,并罚时不超过20日

7、法律后果:刑事拘留先行拘留1日的可以折抵刑期1日;司法拘留是对于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关,可以提前解除;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处罚。

与劳动教养的区别

一是从决定主体来看,行政拘留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的,而劳动教养的决定是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名义作出的。地市级以上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担任,劳动教养委员会一般设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

二是从适用对象来看,行政拘留适用于

行政拘留相关词条

  • 拘留

    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察的人依法暂时扣押;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是一种行政处罚。

  • 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 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 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 行政执法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 拘留所

    拘留所是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 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 人身罚

    人身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或剥夺违法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形式。人身罚的表现形式为行政拘留。人身罚的特点在于行政机关通过使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短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身罚仅指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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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