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由谁来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由谁来执行 取保候审乃是国家公安机关所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当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在经过详细审查后确认涉案人员满足特定法定条件,虽无需将其羁押入狱,却又有必要对于其实施活动予以适度限制之际,此时便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然而,具体实行与巡查监管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确保其知情《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需要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乃是国家公安机关所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当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在经过详细审查后确认涉案人员满足特定法定条件,虽无需将其羁押入狱,却又有必要对于其实施活动予以适度限制之际,此时便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然而,具体实行与巡查监管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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