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在法律法规中规定,针对被押于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其羁押期限通常为十日内。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则可增长至十四日之久。最为极端的情况便是,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甚至可长达三十七天。公安机关若决定拘留某名人士,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话,应在拘留执行完毕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如果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提请审批的期限还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期至一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集体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能够延长到三十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看守所羁押多久后取保候审 若犯罪嫌疑人遭刑事拘留,依照法律规定,通常可在二十四小时之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因在于,公安部门有义务在拘留嫌疑人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超过所规定的时限,则如若该嫌疑人的情况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取保候审即为,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这是一种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措施,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羁押期限通常设定为十个自然日内,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十四个自然日。然而,最长的合法羁押期限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当公安机关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提请审批的期限可能会被延长一到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集体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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