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标的查封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超标的查封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法院所设定的超标查封认定标准是根据查封财产的价值,即运用议价、询价或估价方法得出的价值的56%来判定,若此价值明显超出了对执行依据中认可的债权及其中包含的执行费用、评估费用、优先受偿债权、参与分配债权以及相关税费等费用的预计总和,即可视为存在超标查封现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超标的查封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果法院在财产查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超出应查封之标的额度,依法应对超过标的额度部分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与冻结措施立即予以解除。 然而这种情况仅限于涉及到不可分割的财产,即若财产为不可分离的整体,并且被执行人并无其他更为合适的执行财产或其他财产无法足额清偿所欠债务时,则不应解除对于这部分财产的查封与扣押措施。然而面对此类超标的查封行为,被执行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执行异议以及复议流程进行自我保护和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如何准确判断查封是否超出标准关于法院对超标的查封的判断基准,这一问题主要是基于查封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考量,并通过协商价格、咨询市场行情或由专业人士进行估值等方式来确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查封财产的价值超出了执行依据中所认可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评估费用、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债权以及相关税费等各项预计总额,那么就可以被判定为存在超标的查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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