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犯了什么罪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犯了什么罪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是普遍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然而,这一举措并不能直接断定被拘留者即为犯罪分子。其实,拘留的真正目的在于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以全面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最终确认被告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倘若经过严密的司法审查,被告人被判定确实触犯了法律规定,那么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指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诉讼的领域里,周期性且常规化地采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手段,然而它并不等同于直接判定被告人有罪的结论。拘留的主要意图在于深入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相关案件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以此来确定被告是否涉及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当经过恰当的司法程序及审查之后,如果被证明被告确实涉及违法行为,那么他将会面临更加正式和严肃的刑事指控,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突出拘留的调查性质,而并非简单地将其视为对被告的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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