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执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一、申请执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问题,现行法规明文规定,应为两年之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况,亦须遵照相关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定予以处置。 另外,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时间段,是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个日子开始算起的。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义务,那么还需要按照每一次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进行计算。在某些法律文书并未详细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则需从该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期过了,没有申请,怎么办 在法律诉讼案件中,当胜诉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后尚未申请执行时,其仍有权利向国家制定的各级人民法院予以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此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经超出法律规定时限,如其仍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对此类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异议成立,则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关于强制执行之申请,应当依照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并在此后的两年内完成相关手续。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内存在任何环节的中断或者中止情形,那么此时就须按照诉讼时效方面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而对于那些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需要分期履行的案件,则应当自每一期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时效。如果法律文书并未对履行日期做出具体规定,那么时效便应当自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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