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等。而狭义的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的制度。
问题 | 司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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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功能司法活动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即通过处理各种纠纷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司法机关履行职权处理纠纷的活动,也是一个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是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监督的过程,我们把这种由司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称之为司法监督。 特点特定性只包括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具体性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 稳定性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必须得到严格执行,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推翻。 司法监督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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