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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分类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解答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1.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一種履約行為,旨在通過此方式來結束勞動關係,顯示出劳动者與用工單位雙方面對同一事態的期望;

2.而委員會遷退辦理,則是以行政手段作為依據,根據違法雇主的決定來結束勞動關係,帶有文件指令的特質性。彈性用工條款,目前僅限於處理严重違規或不良行為的員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当劳动关系中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若系用人单位首先主动决定解除相关劳动合同,继而与劳动者双方就此达成共识并解除该等雇佣关係者,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反之,若系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请求,经过双方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是无需对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金的。

至于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通常会根据劳动者在雇主所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进行相应计算,即每服务满一年,雇主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此基础上,对于服务六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整年来进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而对于服务时长尚未超过半年的劳动者,雇主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其经济补偿金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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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