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一、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什么 1.需承担公司清算责任之人,即为应当组建但未能成功设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盘操作的人士。 2.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肩负清算之责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全体股东;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清算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则是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控股股东们。 3.需要注意的是,承担清算职责之人并不必然成为清算小组的正式成员。清算小组的构成成员主要是在公司主动启动清算程序或者面临强制清算之时,负责对公司进行清算事务处理的相关人员。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是指哪些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实际上指的便是那些本应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却未能履行此项职责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的人员。 其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负有清偿责任的主体其实就是该公司的所有股东们。而至于股份制公司方面,则主要由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控股股东来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并不必然会成为清算小组的正式成员。清算小组的构成成员,是在公司自主进行清算或者遭遇强制清算时负责推进公司清算事务的人员。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因公司清算小组处理不当而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清算小组成员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便被注销,或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故意拖延清算工作,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就应该将矛头指向这些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承担公司清算义务之人,应当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展开清算工作。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下,所有股东共同承担起清算任务;然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中,董事会成员与控股股东则需负起这一职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清算责任人未必必须成为清算团队中的成员,因为后者在企业经由公司自发提出或者在法律强制要求下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才会负责处理相关的清算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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