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 |
分类 | 公司经营-兼并收购 |
解答 |
一、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 法院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应进行综合审理处理: 首先是诉的主体的融合,这一过程也可以被称作“主观诉的合并”或者采用更为广泛的定义即“广义上的诉的合并”; 其次,诉的客体的结合,这一过程可被定义为“诉的标的合并”或“客观的诉的合并”,甚至是更为狭窄意义上的“诉的合并”。 具体来说,在同一个诉讼程序当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多个以上的诉的标的,这时,人民法院就会将这些诉的标的纳入到同一审理范围内,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诉的标的合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哪些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上下班途中”特指劳动者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在往返于其工作地点以及居住所在地之间的合理路径。 该项判断需综合考虑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为目的性要素,即劳动者必须是出于上、下班的明确目的而进行相关行为; 其次为时间因素,即上、下班的具体时间段是否符合日常规律; 最后为空间因素,即劳动者在往返工作地点及居住地时所选择的路径是否合理。 具体来说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1)在劳动者从工作地点与住所地、常居地或者单位宿舍之间的合理路径来回通勤时,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即可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2)在劳动者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径往返时,亦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如果劳动者正在进行的是必要的日常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活动,并且该行为发生在合理的时间段以及合理的路径上,也应被视作“上下班途中”; (4)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选择了其它合理路径并在适当的时间段完成,也可算作“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形属于可合并之诉”,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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