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对方不管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对方不管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进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案情轻重以及复杂性程度,由该院检察长亲自作出决策。若案情涉及严重或重大案件,则应当提交至本院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研究后再行做出决定。如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际,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辩护律师提出不应继续羁押的主张,则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申请,请求对是否应当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重新审查。接收到申诉或申请之后,人民检察院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拘留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若检察院决定继续拘留,则需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相关原因,同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倘若检察院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则应依法办理释放手续,并将此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刑事拘留对方私了多久放人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在取得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谅解书之后,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将被限制在37天之内,其中包括了向检察机构申请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后,若认为其存在必要的逮捕理由,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请求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检察院在审理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复杂程度来作出决策——包括由检察长亲自进行判断或者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倘若已经到了拘留期限的时候,亲属或者律师对于该嫌疑人继续被关押持有异议的话,他们完全可以向上诉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检察院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审查之后,最终决定是否延续当前的拘留,或者采取其他的替代性处理措施,并且会详细地告诉当事人为什么要这样做,让他们了解权益和获得救助的各种不同方式和途径。如果结论是应该解除对嫌疑人的逮捕,那么检察院将依法办理相应的解押手续,同时也会通知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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