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具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具有法律效力吗 该协议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中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分配事宜,若其内容系由各方真诚协商并通过公正公平合理手法定下,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则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方能实现该约定的有效性。 然而在此之前,唯有经办离婚手续者,其离婚协议方能正式生效实施。 通常而言,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包含以下六大方面: 首先,需如实载明各协议签署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名称、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地址以及婚姻登记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代码等; 其次,必须清晰明确表达协议签署双方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意向; 再次,约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用的承担方法及具体支付方式; 随后,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划分进行详细描述,其中包括房屋、家庭常用家具、现金资产、债权债务等涉及的财产范围; 第五,阐述夫妻共同负债的分担方案; 最后,记录各协议签署人的亲笔签名,确保整个协议书面形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协议书能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税种方面的相关事宜: 1.契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二收取; 2.印花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征收。 其次,关于费用部分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不动产登记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整; 2.交易手续费用率为百分之二,即按照不动产价格进行计算; 3.工本费为人民币二十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众所周知,离婚协议一经签署即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其产生和执行均必须遵循诚恳磋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及公正、公平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则。在正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该离婚协议方可正式生效。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下重要事项:双方的身份信息;关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声明;针对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包括房地产、家庭用品、存款等各类资产的分配方案;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以及双方的签字确认。因此,确保离婚协议的内容详尽、准确无误地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对于保障离婚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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