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是组织生产、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组织和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其存毁具有不可逆性。档案鉴定销毁是一项严肃、细致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档案鉴定、销毁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1.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长期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馆对保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鉴定销毁档案的程序
(一) 鉴定档案工作程序:
1、档案馆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馆和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参加。
3、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
5、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
(二)销毁档案的原则
1、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判定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既要考虑对机关、部门的现实作用,也应从国家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历史作用等全面地、慎重地决定档案的存毁。
2、既要坚持以保存“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档案”为重点,也要防止轻易地剔除上级、下级机关文件,影响全宗的完整性。
(三)销毁档案的程序
1、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适合本单位基本情况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作为鉴定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
2、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
3、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保管档案的历史状况,定期对保管期满的案卷进行鉴定,并交由鉴定小组审查。
4、经过档案鉴定小组审查后,证实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送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要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名盖章、注明销毁日期。
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 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5、为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去打纸浆或焚毁。严禁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更不准当废品出售。
三、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馆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处理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1、档案鉴定工作必须纳入各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中,使档案的鉴定工作按照标准和时间要求正常进行。
2、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档案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兼职档案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3、认真填写档案鉴定表,并由鉴定领导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4、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管理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写出鉴定小结和报告,请求主管领导批准后同档案部门一同销毁。
5、派专人进行销毁,并委派监销人员。确认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分别签名,留底备查。
6、鉴定表、销毁清单、销毁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归档保管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
7、 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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