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注销后其对外债权的处理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
解答 |
一、分公司注销后其对外债权的处理 对外债权由总公司概括承受。 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注销后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对于已遭注销登记的分公司之债权人而言,倘若存在有权义务承受方(即名下的总公司),则该债权人可直接诉诸该总公司;若无权义务承受方或者该等权责承受方示意无意参与诉讼程序,则应当宣布诉讼程序终结。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外债权将统由总公司全盘接收。同时,公司法也明确允许设立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以满足市场和经营需求。在分公司的设置过程中,务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备案并获得相应营业执照,如此方可合法运作。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在其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均须由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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