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男方付的首付起诉收回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前男方付的首付起诉收回怎么办 若夫君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配偶女方之名购置房屋并支付首付款,那么此种情况在下定决心结束婚姻之时,必须将该资产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予以公平分配。 对此,以下两种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鉴于房产所有权已明确归属女方,故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要求女方联系男方,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半向其支付相应的房款; 其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若夫君在婚前即已支付首付款并承担了房屋贷款,然而却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房屋最终的归属问题,则需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待取得完整产权之后,方可诉诸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不能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男方还贷款房子归哪方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若男方承担了房屋购买过程中的首付款项,而房产在婚后仍然由男方进行按揭还款,则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只需男方将其个人名下的婚前财产用于偿还每月的房款即可,在此情况下,该住房便归属男方个人所有,未经授权,妻子并不能对其进行分配或支配; 第二种情况是,倘若男方婚后使用其收入所积累的资金去支付按揭款项(需要注意的是,除有特殊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外,婚后所获得的任何收益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婚姻关系走向破裂之时,妻子有权享有对这些婚后还款部分的所有权; 最后一种情况是,若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了财产分割的共识,约定婚后所获得的财富均归属某一方所有,此时,男方用其自身婚后所获取的财产去偿还房贷,那么这栋房产也还是属于男方的私人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男方付的首付起诉收回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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