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非法拘禁罪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若犯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则可予以缓期执行:其一,犯罪情节轻微; 其二,真诚悔过; 其三,无再次犯罪之风险; 其四,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若犯罪分子年龄未满十八岁、正处于孕期或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应依法宣告缓刑。 在宣告缓刑期间,可以视犯罪情况而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特定行为,进入特定地区、场所,与特定人员接触。 若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等附加刑罚,附加刑罚仍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非法拘禁罪拘留几天判刑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对非法拘禁罪施以判决时,若犯罪情节较为轻描淡写,且被告人真心懊悔罪行,出于公正考虑并无再度滋事的风险,更是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不利影响的话,可以对这类罪犯适用缓刑制裁。对于这些特定人口群,如涉案青少年、孕妇或是年龄达到七十五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应当被视为给予缓刑的合法对象。此外,即便在缓刑期间限定了罪犯的某些行为,可是他们所需承担的附加刑罚,比如罚金,仍然需要按照既定法案予以执行。这里所说的附加刑罚泛指那些补充性的惩罚措施,比如罚款、没收财产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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