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判决不带走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孩子判决不带走怎么处理 若判决书、调解书或是离婚协议已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其中一方或者其亲属却以各式各样的借口拒绝让对方实现探望权。这时候,拥有探望权的那一方有权寻求当地居民委员会进行有效协调与沟通。但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在收集充分相关证据的基础之上,依法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利。然而,当某一方或者其亲属以不同的借口阻碍这类相关法令的执行时,获得该探望权利的一方可寻求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帮助来推动解决这一问题。倘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防止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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