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到了检察院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案件到了检察院怎么处理 当案件进展到检察院阶段,其后续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若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应依法作出认定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其次,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仅限于由检察院提出申请,而由法院来进行审核和核准,法院本身并没有权利主动提出要求退回侦察。 再次,关于证据补充事项的责任主体为检察院,检察院必须亲自进行相关工作,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也应该由检察院进行主导和安排。 最后,根据侦查工作的最终成果,决定是否继续对该案提起诉讼,如果需要提起诉讼,则应继续进行相关程序。 至于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撰写《立案请示报告》;接着,经过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的严格审查; 然后,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内部讨论,确保所有意见达成一致; 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向检察长提交审批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案件到了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当然可以。这种情况包括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三个类别。 然而请注意,不起诉并不等同于无罪。具体来讲,免于起诉(亦称作不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在对其自行侦查完毕的案件或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当发现被告人行径尽管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却无需被处以刑罚或者理应得到刑罚减免时,所做出的处分决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当案件进入到检察院阶段之后,接下来的工作步骤主要包括:在法院启动审判公诉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应当做出无罪判决;同时,如果需要进行证据的补足,这部分工作将由检察院直接进行,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回公安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侦查,而这个过程也是由检察院来主导和控制的。最后,根据侦查所获得的结果,检察院会决定是否继续推进诉讼程序。此外,检察院还设有立案监督程序,其中包括撰写《立案请示报告》,经过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的严格审查,并在内部进行充分的讨论与协商,达成共识之后,再提交给检察长进行最终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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