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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排污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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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中的污染排放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权利,也称为“排污权转移”或“环保地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对其土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将其排污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来分担环境保护责任和减少污染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土地资源,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出让等行为,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土地用途和费用标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出租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中的污染排放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转让的方式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排污地役权的法律解释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排污地役权相关词条

  •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环保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自身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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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