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过了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时间过了怎么办 倘若刑事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时长限制,则您有权将此事向所在地法院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同时也可向所在地区法院的检察院部门的检查科或民事行政审判科室进行投诉举报。对于那些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实施期间已届满期限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相关部门应依法将其释放,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遭遇刑事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之际,您可以向所在地法院的纪检或者监察机关进行相应的反映,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检查科或者负责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民事行政审判科提出投诉。对于已经届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法定程序,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依法释放的情况或者是调整强制措施,比如解除针对个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身自由限制性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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