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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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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

  大气污染物主要分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物、光化学烟雾和卤族元 素等)及颗粒物(粉尘和酸雾、气溶胶等)。它们的主要来源是燃料的燃烧和工业生产过程。

二、功能介绍

大气污染对人的危害主要表为卢呼吸道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抑制,生长不良,抗病抗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的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此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的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近十几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雨雪中酸度增高,使河湖、土壤酸化、鱼类减少甚至灭绝,森林发育受影响,这与大气污染是有密切关系的。

三、成因介绍

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除了取决于排放的总量外,还同排放源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关。

污染物一进入大气,就会稀释扩散。风越大,大气湍流越强,大气越不稳定,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就越快;反之,则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就慢。在后一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出现逆温层时,污染物往往可积聚到很高浓度,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降水虽可对大气起净化作用,但因污染物随雨雪降落,大气污染会转变为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

地形或地面状况复杂的地区,会形成局部地区的热力环流,如山区的山谷风,滨海地区的海陆风,以及城市的热岛效应等,都会对该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发生影响。

烟气运行时,碰到高的丘陵和山地,在迎风面会发生下沉作用,引起附近地区的污染。烟气如越过丘陵,在背风面出现涡流,污染物聚集,也会形成严重污染。在山间谷地和盆地地区,烟气不易扩散,常在谷地和坡地上回旋。特别在背风坡,气流作螺旋运动,污染物最易聚集,浓度就更高。夜间,由于谷底平静,冷空气下沉,暖空气上升,易出现逆温,整个谷地在逆温层覆盖下,烟云弥漫,经久不散,易形成严重污染。

位于沿海和沿湖的城市,白天烟气随着海风和湖风运行,在陆地上易形成“污染带”。

早期的大气污染,一般发生在城市、工业区等局部地区,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大气中污染物浓度显著增高,使人或动、植物受到伤害。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采取了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或采用高烟囱使污染物扩散,大气的污染情况有所减轻。

高烟囱排放虽可降低污染物的近地面的浓度,但是也能把污染物扩散到更大的区域,从而造成远离污染源的广大区域的大气污染。大气层核试验的放射性降落物和火山喷发的火山灰可广泛分布在大气层中,造成全球性的大气污染。

所谓大气污染就是指正常的大气中主要含对植物生长有好处的氮气(占78%)和人体、动物需要的氧气(占21%),还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碳〈0.03%〉和其他气体。当本不属于大气成分的气体或物质,如硫化物、氮氧化物、粉尘、有机物等进入大气之后,大气污染就发生了。大气污染主要由人的活动造成,大气污染源主要有:工厂排放、汽车尾气、农垦烧荒、森林失火、炊烟(包括路边烧烤)、尘土(包括建筑工地)等。

四、治理研究

1 国际措施

1979年11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环境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控制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并于1983年生效。《公约》规定,到1993年底,缔约国必须把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为1980年排放量的70%。欧洲和北美(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32个国家都在公约上签了字。

美国的《酸雨法》规定,密西西比河以东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要由1983年的2000万吨/年,经过10年减少到1000万吨/年;加拿大二氧化硫排放量由1983年的470万吨/年,到1994年减少到230万吨/年。

世界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主要措施:

1.原煤脱硫技术。

2.改进燃煤技术。

3.主要用石灰法,可以除去烟气中85%一90%的二氧化硫气体。不过,脱硫效果虽好但十分费钱。例如,在火力发电厂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的费用,要达电厂总投资的25%之多。这也是治理酸雨的主要困难之一。

4.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可燃冰等,但是技术不够成熟,如果使用不当会造成新污染,且消耗费用十分高。

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呼吸道疾病;对植物可使其生理机制受抑制,生长不良,抗病抗虫能力减弱,甚至死亡;大气污染还能对气候产生不良影响,如降低能见度,减少太阳的辐射(据资料表明,城市太阳辐射强度和紫外线强度要分别比农村减少10~30%和10~25%)而导致城市佝偻发病率的增加;大气污染物能腐蚀物品,影响产品质量;近十几年来,不少国家发现酸雨,雨雪中酸度增高,使河湖、土壤酸化、鱼类减少甚至灭绝,森林发育受影响,这与大气污染是有密切关系的。

2 中国措施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1] 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2014年安排100亿元人民币,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3 其他措施

1. 合理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区。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的合理布局。工业区一般应配置在城市的边缘或郊区,位置应当在当地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使得废气吹响居住区的次数最少。居住区不得修建有害工业企业。

2. 加强绿化。植物除美化环境外,还具有调节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灰尘,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等功能。

3. 加强对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如饭馆、公共浴室等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垃圾箱等均可散发有害气体污染大气,并影响室内空气,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管理。

4. 控制燃煤污染。①采用原煤脱硫技术,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约40%一60%的无机硫。优先使用低硫燃料,如含硫较低的低硫煤和天然气等。②改进燃煤技术,减少燃煤过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例如,液态化燃煤技术是受到各国欢迎的新技术之一。它主要是利用加进石灰石和白云石,与二氧化硫发生反应,生成硫酸钙随灰渣排出。对煤燃烧后形成的烟气在排放到大气中之前进行烟气脱硫。③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核能,可燃冰等,但是技术不够成熟,如果使用会造成新污染,且消耗费用十分高.

5. 加强工艺措施。①加强工艺过程。采取以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毒性大的原料。采取闭路循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除等。②加强生产管理。防止一切可能排放废气污染大气的情况发生。③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例如电厂排出的大量煤灰可制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又可回收氮,制造氮肥等。

6.区域集中供暖供热设立大的电热厂和供热站,实行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尤其是将热电厂、供热站设在郊外,对于矮烟囱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来说,是消除烟尘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7.交通运输工具废气的治理。减少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是改时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加强交通管理。解决汽车尾气问题一般常采用安装汽车催化转化器,使燃料充分燃烧,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转化器中催化剂用高温多孔陶瓷载体,上涂微细分散的钯和铂,可将NOX、HC、CO等转化为氮气、水和二氧化碳等无害物质。另外,也可以开发新型燃料,如甲醇、乙醇等含氧有机物、植物油和气体燃料,降低汽车尾气污染排放量。采用有效控制私人轿车的发展、扩大地铁的运输范围和能力、使用绿色公共汽车(采用液化石油气和压缩燃气)等环保车辆,也是解决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8.烟囱除尘。烟气中二氧化硫控制技术分干法(以固体粉末或颗粒为吸收剂)和湿法(以液体为吸收剂)两大类。高烟囱排烟烟囱越高越有利于烟气的扩散和稀释,一般烟囱高度超过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显,过高造价急剧上升是不经济的。应当指出这是一种以扩大污染范围为代价减少局部地面污染的办法。

五、案例分析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八个居民委员会因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不作为及撤销环评报告批复

一、    基本事实
2004年6月14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深环批函[2004]118号《关于<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以下简称“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该批复主要内容有:“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垃圾处理总站:报来的<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我局审查批复如下:
1、原则上同意专家评审意见。        
2、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选址宝安区观澜镇白鸽湖村白鸽湖采石场,在观澜河流域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3、要求在厂区建设污水处理厂,所有废水经处理消毒达到DB44/26-2001的一级标准后排放,并安装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4、要求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60米。
5、项目采用半干法处理系统对焚烧炉烟气进行净化,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6、余热锅炉和布袋除尘装置收集下来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喷淋塔收集下来的固体废物,在未鉴别之前,按危险废物处置,不得在水源区内处置。有关炉渣、飞灰、喷淋塔收集下来的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案要求另报审批。
7、为了减轻垃圾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要求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要求,我局鼓励焚烧产生的炉渣综合利用,具体方案要另报审批。
9、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有关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后,投入使用前,须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垃圾焚烧发电厂才能投入运行。
10、要求制定环境监察审核计划,保证环保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期和营运期予以落实。
11、本批复和有关附件是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在落实环评报告书所提各项环保措施后,对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该项目选址是可行的。”
    2008年10月24日,深圳中节能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就深圳市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深圳市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场平工程开工日期为2008年10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1月28日。2008年10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场平工程举行了开工典礼。
2010年,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八个居民委员会不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行政不作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没有依法对第三人(深圳中节能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投资的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及罚款,属于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被告责令第三人投资的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处以罚款。深圳市福田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焦点评述
(一)第三人投资的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环评是否违法?
1、原告主张
第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公众参与”过程违法、违规。至起诉时,原告均未收取过,也未见过所谓的项目环境影响书,也从未参与过环境评价调查,也从来没有人询问过居民的意见。
第二、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应重新进行环评但没有进行。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环评的有效期为5年。5年过去了,周边环境改变,项目的环境评价依法也应该重新评估。
第三、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环发(2008)82号文件规定不能修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第二种情况可知,该项目不可能通过环评。
2、被告主张
原告诉称白鸽湖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超过5年法定期限须重新审核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于2004年6月14日对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选址的环境影响,依法作出批复。建设方于2008年10月28日举行了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开工典礼,并于2009年4月8日取得了《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决定开工建设时间和被告作出批复的时间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5年时限。
3、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的工程决定建设的内容是在2008年1 0月28日正式开始,并没有超过批复和法律规定的有效期;
4、法院观点
原告称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的项目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深环批函[2004]118号《关于<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作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若对此不服,应另案提起诉讼。
 
    (二)被告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1、原告主张
第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第1款规定,被告具有对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第二、原告曾经多次以多种形式反映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环评违法问题,但被告均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得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仍然在续建;
第三、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应当责令第三人投资的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处以罚款。
2、被告主张
白鸽湖厂建设单位并未发生依法由被告责令其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
3、第三人主张
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对第三人进行罚款和停止建设没有法律依据,会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第二、行政机关无论作出罚款或者停止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均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原告要求责令停止建设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原告的要求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第三、本项目从建设至今已经停工,给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停止建设不存在任何意义。
4、法院观点
第一、根据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建设单位已经就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向被告报批,被告亦在审查后作出相应批复,认为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在落实环评报告书所提各项环保措施后,对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该项目选址是可行的。
第二、第三人根据上述批复就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进行开工建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原告称被告应对第三人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罚款,但原告并没有提交第三人违规建设的证据,原告的该观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    简要评论
被告深圳市人居委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对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本案中,原告八个居委会认为被告违法作出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建设不履行监督管理并处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但因原告并未能证明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故其认为被告人居委属行政不作为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时本案是八个居委会不服被告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诉讼,故福田法院认为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作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告对其不服,应另案起诉。所以最终福田区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原告深圳市龙岗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第三人深圳中节能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4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深环批函[2004]118号《关于<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2012年9月26日,深圳市龙岗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认为深圳市人居委所作出的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所依据的内容不合法,依据的程序不合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复。被告深圳市人居委、第三人深圳中节能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参加了庭审并进行了相应答辩。
 
二、焦点评述
(一)项目选址问题
1、原告主张
北京大学于2004年6月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述宝安区白鸽湖焚烧处理厂选址位于宝安区观澜镇白鸽湖村白鸽湖采石场,在观澜河流域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但事实上,该项目占用宝安区土地面积为2公顷,占用龙岗区土地面积为27公顷而且都是平湖街道。该项目实际建设地址与报告书中所述的选址差之千里。被告作为审批单位却未对该项目的选址进行实际调查,而轻易予以批复,因此被告依据虚假的报告书而作出的批复于法无据,应当予以撤销。
2、被告主张
第一、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于2002年6月份签订的两份《征地补偿协议书》(深规土宝征协字[2002]第085号、第086号)可以看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选址是在白鸽湖采石场,白鸽湖采石场位于观澜镇白鸽湖村,2004年时属于宝安区管辖,依据深圳市现在的行政区域划分,白鸽湖采石场现在属于龙华新区管辖,其自始至终都没有被划入龙岗区。
第二、根据南方都市报《周边居民20万 环评调查60人》的报道:“明确反对建设的不是处理厂所在辖区白鸽湖社区与新田社区居民,而是辖区外龙岗区辅城坳社区的居民”可知,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的选址是在宝安区观澜镇,属于龙华新区观澜办事处管辖,不属于龙岗区管辖。
3、法院观点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占用了龙岗区土地,被告也不认可项目占用了龙岗区土地,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         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问题
1、原告主张
第一、报告书的制作单位北京大学对仅仅60名公众进行调查不具有公信力;
第二、因当地大部分居民为流动人口,他们不会关心环境问题,故,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称有60%的人表示支持,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2、被告主张
第一、关于“公众参与”问题,对公众参与的形式要求、人数要求、比例等首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是2006年3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而本案中的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是在2004年进行审批的,所以不能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来评价《白鸽湖环评报告书(报批稿)》中有关“公众参与”部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报告书对60名公众进行调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该60名被调查公众涉及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也为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提供了依据; 
第四、2004年5月21日,深圳市帕斯环境评估顾问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白鸽湖环评报告书》专家评审会,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修改后,专家组组长于2004年5月28日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复审意见,同意环评单位形成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报批稿提交深圳市环保局审批。深圳市环保局经对所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于2004年6月14日对《白鸽湖环评报告书(报批稿)》做出了批复(深环批函[2004]118号)。
3、法院观点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对项目周边居民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意见,并采取了环评大纲及环评报告书的专家评审会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最终形成了内容达14章的《宝安区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上述环境影响评价书的评价方式并不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依据该报告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三)         环评批复是否需要重新审核问题
    1、原告主张
被告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事实上截至2009年6月14日,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并没开工建设。因此,实际上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的建设因超过了5年的法定期限,应当重新报告审批。
2、被告主张
第一、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可知,在2009年6月14日以前,该垃圾焚烧处理厂已经开始动工建设,只因周围村民采取不理智手段阻扰施工队的建设,该项目才被迫停工;
第二、即使假设白鸽湖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批复之后5年内未开工建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这是对建设单位规定的义务要求,不代表原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不合法而应撤销;
第三、法律只规定环评批复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需要重新审核报批,并未规定撤销原批复而作出新的批复,因此,被告依据开工时限来提出撤销批复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及施工的照片,(2010)深福法行初字第547号《行政判决书》等材料,以此证明该项目并非如原告所称的超过5年未动工建设。
4、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项目是否需重新报批问题,本案审查的是被告作出的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涉案项目是否需重新审批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对于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四)有关作出批复时依据的环境情况与现在相比的问题
1、原告主张
作出该批复是依据的环境情况与现在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该批复已没有了事实基础。
 2、被告主张
    原告以现在已发生变化的现实情况为依据去审视以前政府审批项目的合法性,显然是违反逻辑的。
 3、法院观点
 该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五) 上木古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1、原告主张
    其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主张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附件十七)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十七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可见居民委员会是没有独立财产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附件十八)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为居民委员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得出,被答辩人居民委员会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的。
    3、法院观点
    原告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    简要评论
被告深圳市人居委作出的深环批函[2004]118号批复在行政法范畴内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若要撤销该行政许可,需证明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政许可时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所述的几点理由均不能证明被告是违法作出该批复的:第一、原告所称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况且被告所提证据均能证明该项目选择位于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而非原告所称的龙岗区范围内;第二、原告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程序违法,但因制作单位进行环评调查时国家尚未颁布对“公众参与”作出具体要求的法律法规,制作单位对拟建的白鸽湖垃圾焚烧厂周边60位居民进行民意调查,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原告所称作出环评批复至今已过多年,周围环境已经发生很大改变,该批复已经不适合现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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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