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后对方不撤诉怎么办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诉讼 |
解答 |
一、事故后对方不撤诉怎么办 倘若原告诉讼代理人接到传票通知后未能按时到庭且无充分合理的解释,或是在未获得法庭准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场,法庭可能会依照相关程序将此诉讼案视为撤诉案件进行处理。但若被告方并不愿意撤诉,那么他们便需做好积极的应诉准备工作,并须于法定时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书以回应原告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事故后对方全责不配合处理应该如何应对 关于未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处理问题,如若对方当事人未能积极配合履行相关程序,您可寻求负责本起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协助解决。 首先由交警出具权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邮件形式正式告知肇事方当事人; 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您的诉讼请求,便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双方能够以和解方式妥善处理纠纷;若无法达成共识,务必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倘若原告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员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出席庭审并无合理缘由作出解释,或在未经法庭准许的情况下擅自退出审理现场,根据案件流程规定,法庭很有可能据此认定该起案件为原告自行撤销起诉处理。然而,如被告一方并不赞同原告撤诉的决定,理当积极筹备应诉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以回应原告所提出的各项指控。在此种情形之下,被告一方的迅速响应以及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于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被告一方务必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好这一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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