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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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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理解

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举个实际例子:某公司共2个股东,章程规定:股东王×出资6万,分3期,每期分别出资3万、2万、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股东张×出资3万,分3期,每期1万,出资时间分别是×年1月、×年6月、×年12月。

登记操作

具体登记的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是不允许有二意性的,那么上述两种理解那种更合理呢?不同的理解在登记工作中会产生什么问题呢?

第一种理解是自然的,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如分多期缴纳,详细登记每个股东每期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也有利于监督管理。这种登记方式的优点是详细,缺点也是详细。如果实际登记的公司有十几个股东,每个股东的分期出资的次数和时间都不相同,其工作量就已经相当大了;如果有更多的股东,再考虑股东可能对未缴付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的调整,变更登记的工作量中重复劳动将非常之大。实际上,股东已完成出资缴付的登记内容部分,在以后的变更登记过程的填表、审核都属重复劳动(变更中如不详细填写又不能保持登记内容的一致性)。在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中,填表、核算等重复劳动更多。股东多次出资后,每期都详细登记就可能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数据,这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会产生许多重复劳动,而且加大了登记成本。另外,这种登记方法使每一股东的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的总额不直观,需要一个个进行计算。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有关定义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6条)。如果上述法条中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登记事项中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是一个概念的话,此时其算数关系式是: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出资”之和。按第一种理解登记的话,则要进行两级求和运算才能算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与算式中的“认缴出资”概念是不一致的。这种登记方法还有一个的问题,就是实际登记操作时对总局设计的登记表格填写有困难。

申请书中的“股东(发起人)名录”、审核表中“股东或发起人情况”和变更登记用的“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大致相同,表格中每一股东名称或姓名后的项目依次是: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余额交付期限。对于分多期缴付出资的情况,无论是每资都将所有的出资详细填写还是每期出资单独填写本次出资情况都可能产生歧义或内容的前后不一致。

按照第二种理解,登记操作则相对简单,登记过程的重复劳动大大减少。作为登记事项的每个股东(出资人)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登记内容比较简捷、清晰,尤其是公司注册资本与每个股东(出资人)的认缴出资的数量关系、公司实收资本与每个股东(出资人)的实缴出资的数量关系都清晰明了和便于计算了。另外,总局设计的相关登记表格(三个)也都可以顺利填写,各个栏目的内容含义也容易统一明确。即:表格中每个股东(出资人)名称或姓名后依次是其认缴出资情况(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实缴出资情况(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余额交付期限(所有余额最终交付期限)。而表格中各个股东(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所占比例(持股比例)之和应该正好是100%。按照这种方式登记的过程,每个股东(发起人)每期交付实缴出资的情况也都有详细登记,直至完成认缴出资(总额),登记过程全面反映了每个股东(出资人)的出资过程。

但是,第二种登记方式也有问题。一是:如果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各期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所变化时,登记过程可能反映不出来或不能全面反映出来。二是:如果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未完全交付前,也未到认缴的期限时,又有新增认缴和实缴出资的登记时,同样面临着难于实现登记内容的一致性、难于实际填写相关登记表格等问题。

监督管理

登记之后跟着就是监管的问题,登记的内容、标准不同,也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差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这一条肯定会成为我们监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时也是最实用的条款,但对于前文所述的股东出资有关登记事项的两种登记方式,实际应用上述条款时也有许多情况会不一样。试分析如下:

对于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期交付出资的监管,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由于每期认缴出资都详细登记,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很容易掌握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从相关登记事项的内容只能判定其出资总额是否按时缴付,每期认缴情况只能在章程中查明,要想监督某股东(发起人)是否按每个认缴期缴付出资比较困难。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时还好统一,因为认定违规(违法)事实最终都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但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两种登记方式要求登记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司与股东(发起人)的规范与处罚就不能一样了。按第一种方式登记的公司,应当“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按第二种方式登记的公司,不需要改变认缴最终到位期限的则应当“责令公司限期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也不一样了,前者应按该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则应按该条第二款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与管理,已都离不开计算机的应用。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则取决于登记的方式与管理的理念与需求。即使你不是计算机软件的设计者,作为一个普通的企业登记人员,在使用登记管理软件时,也应该对软件实现的具体登记方式、数据录入的要求,以及软件自动提示或锁定事项的意义和操作等等有一个与软件设计者一致的认识。否则,计算机的应用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会“帮倒忙”。所以,对于对作为登记事项的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的具体含义和分期认缴时的具体登记操作,方方面面都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才能使登记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认缴出资额相关词条

  • 出资比例

    出资比例,是指个人或单位所出资金除以全体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 出资人

    出资人的多种含义1、例如,有的人将第一层级称为出资人,有的人则将第二层级称为出资人.在中央与地方国资专司机构的产权关系上,有的人认为“完全可以将中央政府理解为地方政府的出资人,地方政府将它管理的国有资产视同中央投入给它的法人财产”2、合伙人与股东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但是,在第三人受让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股东的股权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因为其并未出资,所以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出资人3、可将其称为出资人.由于邮储内部人员个人的犯罪行为,阻滞了储蓄法律关系的形成,受到侵害的只是出资人的资产,而非邮储的资产4、在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中,每一级相对下一级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不同点在于国有终级产权的代理性.这样我们使用31个地区6年的186组数据,进行时序与横截相结合的回归分析

  • 认缴

    认缴,是指《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

  • 出资

    拿出钱财

  • 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额是指企业股东在缴纳注册资本时应缴纳的资本总额,也称为注册资本。通常企业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预计缴纳注册资本,并在缴纳股款时缴纳该金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资本,公司就缺少资金,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因此,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金额缴纳注册资本,以便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

  • 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因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的就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发生的纠纷。

  • 出资方式

    理论上虽然任何类型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出资,但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根据出资财产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条件来判断。即须具有确定性、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可独立转让性的标的物才能用于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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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