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税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 |
分类 | 税务类纠纷-偷税漏税 |
解答 |
一、逃税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的法规,假如纳税人运用狡黠或隐匿真实情况的手法进行故意虚报或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偷税行为,且其逃避的应纳税金额数目巨大并超过应纳税额的10%,那么他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要没收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税务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向其发出追缴税款的通知书,而纳税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补交了所有的欠税,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并且接受了行政部门的适当处罚,那么这时就可以考虑不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但是,倘若在过去的五年内,纳税人因为偷税行为曾经遭受刑事制裁甚至是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这条豁免的法规就不再适用于此情况。 若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交纳了应该补缴的税款,而且同样地也缴纳了滞纳金,并且同样地接受了行政方面的处罚,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原则上来讲就无法保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已经在过去的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应纳税款的问题被判刑或受到过两次及其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即使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积极,仍然有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总的来说,逃税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追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逃税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形如何,比如他是否已经缴纳欠税,是否支付滞纳金,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有过避税行为的前科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税取保候审担保人条件是怎样的 在涉及逃税案件的取保候审环节中,担保人须满足如下四项严格审查条件: 首先,担保人需具备稳定的居住场所及职业收入,以保证可以随时畅通无阻地与其进行联系; 其次,其个人品质优良、信誉卓著,社会公共形象无瑕疵; 再者,担保人次要无可置疑的历史清白,既无刑事犯罪前科也未曾涉及任何尚未结案或者正在调查之中的案件; 最后,作为担保方,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诸如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凡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并且金额达到巨大程度,超过其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的10%者,均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没收相应的财产。倘若涉案纳税人在税务机构施以追缴措施之后能够成功补交税款,那么其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可以得到豁免,但是在此之前曾有税务犯罪历史或者曾数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则不适用于此项规定。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进行补税等行为,原则上不会追究刑事责任,除非该纳税人存在犯罪前科。然而,逃税罪行所应受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具体案件情节密切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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