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的时候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的时候有哪些规定 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直接管辖的案件侦查工作进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定的紧急事态,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对其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施行拘役。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实践调查与侦查检验等合法手段,来判定是否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 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便可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首先,进行犯罪预备阶段或实施犯罪行为时恰巧被发觉; 其次,受害者或是目睹现场的证人指控其犯罪事实; 再次,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 最后,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状态下; 此外,还有可能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嫌疑人; 最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法令所规定的紧急状况中,例如当现行罪犯或是重大嫌疑者被当场抓获、受到指控、发现了犯罪证据、企图逃脱或者销毁证据等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拘留期限通常为三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甚至是三十日。在此期间,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逮捕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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