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犯人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后犯人有哪些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指引,刑事拘留后,执法机构应向涉案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拘留证,并需尽快将其移送至指定看守所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时限要求。除非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对调查过程造成阻碍的情况发生,否则执法机构必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涉案人员的亲属。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通知可能对调查过程造成阻碍的情况消除,执法机构应立即恢复通知程序,告知涉案人员的亲属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法律精神和条款要求,在执行刑事拘留行动中,执法机构必须依法向被捕者展示带有其象征性标识章的拘留证明文件,并且需要在 24 个小时之内将相关当事人移送至特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监管。一般而言,在刑事拘留结束之后的 24 小时之内,必须告知家属有关事件的详细信息,但是在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恐怖犯罪等特殊紧急情况之下,如果认为通知亲属可能会对后续调查工作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可不予通知。然而,一旦不利因素得以消除,应当立即向家属传达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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