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身份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需就此拥有清晰的委托投资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务必详细记录投资关系,并且明确隐名股东将承担投资过程中的所有风险; 其次,委托投资协议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均属无效; 再次,隐名股东需要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入资金,也就是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必须知晓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且对此予以认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是虚假转让 1.在进行债务剥离之前,债务人已经全额完成了偿还责任,然而由于债权人疏忽大意导致转让不当。 2.在债务剥离之前,通过对抵押物进行变卖获得资金。 3.转让的应是真实的债权,然而合同内容存在虚假成分。 4.债权人曾试图采用新的贷款方式来完成对原有贷款的偿还,但是在转让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 5.在法律层面,此类情况无法实现转让。 6.在转让完成之后,银行再次接收了债务人提供的清偿款项,从而引发相关争议或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身份”,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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