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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追诉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受贿罪追诉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贪污罪的追究责任者并非特定群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代表公有资本、集体资本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士之所以会被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并非由于他们所担任职务的特殊性质,而是基于他们在公务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相当宽泛,涵盖了以上所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而非仅仅局限于特定的特殊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受贿罪追诉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受贿罪的追诉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如下:对于受贿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其情节较为严重,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者,其法定追诉时效为五年;而对于受贿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者,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法定追诉时效则为十年;

最后,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其法定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贪污罪的追究责任者并非特定群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代表公有资本、集体资本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这些人士之所以会被认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并非由于他们所担任职务的特殊性质,而是基于他们在公务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因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相当宽泛,涵盖了以上所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而非仅仅局限于特定的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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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2: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