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如何界定遗失物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法律上如何界定遗失物的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 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 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3、须非无主物。 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民法典》第三百一式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二、法律上如何鉴定诽谤罪 对于诽谤罪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四条: 首先,诽谤罪的侵犯对象是他人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益; 其次,在客观方面,该罪行表现为作出捏造、传播不实消息等行为,这些行为足以对他人的人格价值以及名誉造成贬损,且情节较为严重; 再次,诽谤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的个人主体而非集体,也就是说,除个别情况外,单位并不能成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诽谤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出于故意为之的心态。所谓诽谤罪,即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形象,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遗失物亦称抛弃物或者失散物品,是指动产的所有者或者持有人,由于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自然原因,导致其所拥有或者保管的物品丢失,从而失去了原本的掌控力。考虑到遗失物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 必须属于动产范畴,这包括除了一般的动产之外,还有有价证券、银行存折以及各类重要证书等都涵盖于其中;2. 在遗失物品被拾获之前,必须不处于任何他人之管束之下,只是暂时性地丧失了物品本身的占有权利;3. 遗失物品并非无主之物,而是通常认为仍为合法所有者或持有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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