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不是处罚手段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不是处罚手段 刑事拘留并非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多种形式,而刑事拘留仅属于刑事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并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或者防止社会危害事件的进一步扩大,依照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并非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多种形式,而刑事拘留仅属于刑事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进行,并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或者防止社会危害事件的进一步扩大,依照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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