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一、集体土地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条件 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建成的房产而言,如果需要进行过户转让,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房屋本身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完成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房地产权证; 其次,当涉及到居住房屋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是,受让者必须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之内,同时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资格的个人;而在非居住房屋转让的情形中,受让人则应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是个体经营者;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住房的转让申请,都必须经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后才可正式展开相关操作程序。若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之房屋需要转让给前述第二点中所列以外之人,那么在依法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之后,方能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手续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土地租赁概念是什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权威部门审批确认并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被明确划定为主工业或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其土地所有者得以行使独特的权益,即可以通过出售、租赁等形式将土地租借给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务必签署书面协议,详尽列出土地的边界、面积、施工起始日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要求以及双方应承担的额外责任和义务等重要信息。 在此特别强调,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售、租赁等行为,必须至少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召集者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共同商议与批准后才能实施。当这些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变卖、相互交换、投资、赠予或是抵押时,依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或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中协商达成的特殊约定为准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集体土地之上,对于房产的所有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房屋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注册,并成功取得相应的房产证书;其次,对于居住性住房的转让,其受让方仅限于那些在乡镇范围内具有建设住房资格的自然人;最后,对于非居住性住房的转让,其受让方则仅限于乡镇内部的集体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之前,都必须得到当地乡镇政府的正式批准。如果转让的对象是非规定的人员,那么在完成土地征用手续之后,还需要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来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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