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可以一直上诉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诉讼可以一直上诉吗 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被告只能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系统普遍实施的是二审终审制度。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者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家属的案件时,不得在原判决基础上加重量刑。通常来说,只要经过一次上诉程序并得到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即被视为最终决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上诉权利,然而,该项权利仅限于针对一审裁判程序提出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二审上诉程序为必经流程且具有终结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告人施加更为严厉的刑罚。因此,上诉权的行使并非毫无约束,而是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与制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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