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借钱开的店铺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夫妻一方借钱开的店铺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缔结之后,若无特別约定,任何一方在创造成果方面积累的财富皆被视为夫妻共有之资产。在双方结婚以后所获得的职业或创业收益,通常视为生产、经营或者投资的获益,习惯上被理解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必须排除此期间双方对于婚后所得进行约定为各自所有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借钱不还怎么处理 若在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妇中,其中一方背着对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借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债权人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项借款并未被用于履行配偶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或者共同投资运营事务,那么我们必须将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视为债务人个人的财务责任和偿付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借款人本人追索欠款。 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被用于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债务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这样的话,无论夫妻任何一方均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策略,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此类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法律原则中,一对夫妇中的任意一位所借之款用以开设商铺,大多数时候被视为是夫妻的公共产业。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婚后创立的成功企业都是公共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条款规定。实际上,婚后从事工作或者创业所获得的利润应该被认定为夫妻的公共财产,但需要排除在此期间,两位配偶之间有对于婚后收入作出明确约定,声明这些收入只属于个人所有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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