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管制的前提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判管制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管制需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所涉及罪犯具有相对较小的人身威胁性。因为管制并非彻底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仅仅对他们的人身自由进行适度的限制,因此,那些在人身方面具少许威胁性的罪犯更适合适用这样的刑法处罚。 其次,这种罪行的性质应相对轻微并且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小。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判管制用取保候审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管制属于一类刑事制裁手段,其主要适用对象为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之犯罪行为;而取保候审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审判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避免潜逃等不良行为发生。可见,这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即对判处于管制状态下的罪犯而言,他们并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反之,此类强制措施一般只适用于尚未被判定有罪或者正处在审判阶段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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