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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该文所述代位权与撤销权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先支撑着这两种权利的法律行为以及行使权利保护的对象并不相同。代位权主要用于约束那些未能充分行使自身债权的债务方以防止其资产流失,这种现象体现为债务人的消极行为;相比之下,撤销权则聚焦于债务人在管理和处置自己财产时可能产生的不当行动,尤其关注其积极采取的规避债务的行为,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资产。

其次,这两种权利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差异。撤销权的行使是建立在债务人实际发生了处分财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形基础之上,而代位权应该被理解为债务人为保障自身到期债权权益的勤勉程度的体现,条件是债务方必须有怠于行权的情况出现,而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处于已清算的状态。

最后,在效果层面,持有这两种权利的债权人在行使不同权利后取得的结果存在明显差异。若债权人选择行使代位权,他/她将有权直接获取相关财产;但当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时候,虽然其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但是对于成功撤销之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

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未积极采取任何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且致使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务实现无望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批准以自身之名取代债务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进而代位行使其对第三方当事人应得的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法律行为、保护对象、构成要件以及行使效应。首先,代位权是为了制约那些未能充分行驶其债权的债务方,从而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利轻易地转移资产,而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一种消极的行为模式。而撤销权则更加专注于关注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特别是那些试图通过精心策划的手段来逃避债务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不正当行为所改变的资产状态。其次,就保护对象而言,代位权是赋予债权人一种权力,允许他们取代债务人的地位,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益,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相比之下,撤销权更注重于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使在撤销权行使之后,债权人也无法获得对被撤销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最后,从构成要件来看,行使撤销权需要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实际的财产处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代位权的行使则需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了清偿这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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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21:05